国家标准《爆破安全规程》(GB6722-201×)修订征求意见稿
根据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》的规定,公安部于2012年5月2日发布了爆破作业分级管理的两个标准——《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》(GA990—2012)、《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》(GA991—2012)(以下简称“两个标准”),同时下达了《关于贯彻执行〈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〉和〈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〉有关事项的通知》。
近期,公安部将组织开展全国宣贯工作活动。省厅将根据公安部通知精神和宣贯工作要求,结合我省爆破作业行业治安管理实践,认真研究制订贯彻工作步骤、开展摸底调研、制订工作制度、建立专门组织,有条不紊地开展实施工作。具体工作要求待省厅另行通知。
根据公安部通知规定,各地对现有爆破作业单位的清理整顿和核发《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》的工作,要于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。因此,自2013年1月1日起,任何单位必须持有《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》才能从事爆破作业活动,否则均应追究法律责任。而在该日期前,凡未被责令停止从业的单位,原有合法的《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》可继续延用,其中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仍可持有效的建设部门“爆破与拆除”资质证件在本省承接相应种类等级的爆破作业项目。
从现在起,全省不得再审批原有《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》,公安机关停止受理建设部门委托的申请建设部门“爆破与拆除承包资质”的条件评审工作。
附件下载:
1、关于贯彻执行《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》和《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》有关事项的通知
2、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
3、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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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 件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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